一、探视孩子时是否需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关于是否能够进行探视,需深入了解并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若孩子自身表示不愿接受探视,即使法官有做出强制探视判决的权力,也无法执行。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若是父亲或母亲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则可依照法院判决,暂停他们的探望权。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如果身患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直接威胁到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可能对子女产生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或是犯罪行为,对子女的权益造成损害;
3.探望权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迅速恶化,导致子女坚定地拒绝再次探望;
4.探望权人未能按照事先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按时、按地、按规进行探望,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构成了严重干扰;
5.探望权人行径恶劣,涉及诸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这无疑将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效应;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是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在知晓子女存在不良行为或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未进行适当引导和纠正;
8.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发育形成阻碍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孩子时给孩子什么说法
探望权,亦被称为见面交往权,乃离婚之后,不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所享有之一种权益,其内容涵盖未成年子女的探访、沟通、交流、接触以及短暂的共同生活等方面。
此项权益属于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与义务范畴之内,当有抚养权的一方为子女进行探望活动之际,另一方理应积极配合并与其协商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等相关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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