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孩子时是否需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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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视权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孩子的个人意愿,若其明确拒绝,即便法律允许强制探视,也难以执行。根据法律,如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威胁(如疾病传播、侵权行为、恶劣生活习惯等),法院有权暂停或限制探望。探望权人的不当行为,如未履行探视义务、教唆犯罪、无视子女问题等,都会成为暂停探视的理由,以保护孩子的权益。
探视孩子时是否需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一、探视孩子时是否需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关于是否能够进行探视,需深入了解并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若孩子自身表示不愿接受探视,即使法官有做出强制探视判决的权力,也无法执行。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若是父亲或母亲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则可依照法院判决,暂停他们的探望权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如果身患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直接威胁到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可能对子女产生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或是犯罪行为,对子女的权益造成损害;

3.探望权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迅速恶化,导致子女坚定地拒绝再次探望;

4.探望权人未能按照事先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按时、按地、按规进行探望,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构成了严重干扰;

5.探望权人行径恶劣,涉及诸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这无疑将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效应;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是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在知晓子女存在不良行为或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未进行适当引导和纠正;

8.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发育形成阻碍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孩子时给孩子什么说法

探望权,亦被称为见面交往权,乃离婚之后,不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所享有之一种权益,其内容涵盖未成年子女的探访、沟通、交流、接触以及短暂的共同生活等方面。

此项权益属于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与义务范畴之内,当有抚养权的一方为子女进行探望活动之际,另一方理应积极配合并与其协商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等相关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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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方不让探望子女该怎么处理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提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后一方不给探视孩子的话,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提起侵权之诉,申请强制执行。处理孩子抚养方面的问题,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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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人民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的,当事人也可以就探视权问题单独。对于具体探视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提醒大家,签订离婚协议或作出离婚判决、调解书时,能细化探视时间,以保障探视权的履行的就细化。
发生探望权纠纷时,父母应当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量选择协商解决问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先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仍不履行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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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推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由于探视权是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因此即使在做出判决之后,一方不履行的,那么也无法强制执行。而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
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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