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不申请伤残鉴定,个人能否自行申请
当职工遭受人身伤害事故或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诊断和评估后确认为职业病时,他们所在企业应该在伤痛发生或被诊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申请。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提交该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是其直系亲属、工会机构便有权利自伤痛发生或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以内,直接向用人单位设立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单位不申请伤残鉴定可否自行申请?
员工有权自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若员工遭遇工伤事故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鉴定确诊为职业病,则其所在企业须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个人被诊断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投资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工伤认定申请。
若存在用人单位未能依照上述规定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那么该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在工伤事件发生当日或被确诊职业病之日起的第1个自然年的有效期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域范围内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当员工遭受因工伤害或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时,雇主有责任在收到消息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代表该员工申请工伤鉴定。如果雇主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其义务,那么工伤员工、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者工会机构,有权在一年之内以自己的名义,向位于雇佣方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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