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当劳动合同期满之时,其效力自然而然地归于消解。
然而,若当事人已经留在单位继续工作,那么便会形成一种客观的劳动关系。
因此,强烈建议当事人尽快与雇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和不必要的纠纷。
在此前提下:
1.假如雇主选择不再续签现有的劳动合同,那么他们有义务向相关方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2.倘若劳动者决定不再与雇主续签劳动合约,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分,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雇主要求维持或提高原先的工作待遇及工作条件,但劳动者却坚持拒绝续签,此时,劳动者将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2)若雇主愿意降低原有工作待遇并希望劳动者续签,但劳动者拒绝此事,则雇主仍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赔偿。
3.若超过一个月但是在一年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雇主向职工每月补贴双倍工资。
其次,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否决续签的决定由雇主做出,同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务必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提前告知正在履行该合同的劳动者关于合同结束事宜;
第二,为劳动者提供一份书面通知,明确交接日期,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在旧公司任职的年资时间;
第三,在大约两周内完成档案,社会保险等重要信息的转移流程;
最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雇主有义务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
1.当用人单位选择不再延续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该项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内的工龄为依据进行计算,以劳动者在每个完整的年度获得的正常工资为衡量标准。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话,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将按照一整年来处理;
而对于那些工龄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则可以得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若劳动者自愿放弃与其工作单位续签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他们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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