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过程中必须调解吗
然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这是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
尽管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可能已获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等权威机构的初步调解,但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仍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那一套流程,再次进行调解工作。
换言之,调解属于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的必然环节,而并非要求当事人必须妥协接受。
当然,为了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也必须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一方面要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足够的意愿去参与调解,绝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的强制手段;
另一方面,达成的协议内容应该来自于受过说服教育并且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知道的是,诉讼离婚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感情破裂,调解无果"。
其次,在这个审判过程中,法院起着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离婚申请以及理由会进行严谨的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离婚的权力在于法院的公正裁决。
因此,法院既可能判定离婚,也有可能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