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外调解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节,系指在适用范围上,仅限于夫妻一方对于离婚事宜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可先行启动相关职能部门的调解工作。
该“有关部门”,在此特指除法院之外的任意相关机构,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当事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社区基础调节组织以及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等。
需要特别指出,诉讼外的调解并非当事人申请离婚的所必需经过的程序,因此并无法律规定其强制执行力或属于离婚法定程序之一。
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决定是否首先完成诉讼外的调解步骤,以及选择由何种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同时,诉讼外调解并不会妨碍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因此,在进行诉讼外调解过程中,务必要严格遵守自愿和平等两大基本原则,任何形式的强制调解都是不可取且违法的行为。
诉讼外调解通常会产生以下三种可能的结果:
(1)若双方能够握手言欢、重新回归和睦相处的状态,则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2)若顺利通过调解环节,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并且签署了书面协议,那么当事人即可前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3)在调解过程中,倘若发现双方无法实现妥协,无法就离婚及其相关事项实现共议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被告方即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外调解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关于离婚诉讼外调解的一般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是调解启动阶段,其中审判长须为双方当事人详细阐述相关的司法准则以及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根据对方的理解能力和态度进行适时的引导与劝诫,从而激励双方积极寻求通过和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
然后进入协商调解环节,双方必须充分发表各自观点,由审判人员或者负责协助调解的专业人员从中调解;
最后,若在经过上述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已经就离婚或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达成共识(在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还需包括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对孩子的赡养责任等事宜也达成一致),那么审判员会将具体的协议内容如实记录并载入备忘录之中,待双方认可无误后签名加盖印章,至此,调解工作便算正式圆满完成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在诉讼之外的调节仅限于配偶一方明确主张的情况下予以实施,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因此其并未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然而,在此环节中,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与之相关的机构,例如所在单位或者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以进行调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调解过程并不妨碍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且始终应遵守自愿和平等的基本原则。调解的最终结果可能包括双方重归于好、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在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将案件转化为正式的诉讼程序继续处理。如果调解圆满成功,那么婚姻关系有望得到维护;反之,若调解宣告失败,当事人仍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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