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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给小三的房子是否就真的归小三
不过,合同一方主张赔偿时,还得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
如果自己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知道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即使没被追认受有损失,可能就得自担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赠与给小三的房子是否就真的归小三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之前,权利人可向合同相对人请求承担缔约过失之赔偿责任。
然而,当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诉求时,其自身亦需审视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例如,若当事人明确知晓对方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如在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中,明知该房屋并非由单一主体所有,即便未能获得追认而遭受损失,也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此部分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未得到当事人追认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有过错方承担因缔结合同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若某合同方欲主张赔偿,需首先厘清其自身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过错。譬如,若该方明知对方并不具备合法的民事权利,例如在共有房产的买卖之中,明知房地产并非独属某人所有,则即使未能获追认并造成实质性损害,亦可能需要自行承受相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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