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违约,该如何应对和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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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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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延误提供必备品导致工期顺延并赔偿损失;因发包方责任导致工程暂停需补偿我方停工、损失及额外费用;临时变更计划或资料问题导致勘察设计调整,发包方需负责补偿相应工作量。如协商不成,我方有权法律诉讼。发包方不仅是合同主体,其稳定性和决策影响力对承包经营至关重要。因此,选择合适的发包方/机构是承包成功的基础任务。
发包方违约,该如何应对和维权

一、发包方违约,该如何应对和维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包方出现违约行为,他们依法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赔偿损失

首先,我们看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第一,若发包方未能依照之前约定的时间与需求为我方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以及技术资料等必备品,我方可在此基础上顺延工程的完成时间,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有权利进一步追索停工、窝工等可能带来的损失赔偿

第二,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途中暂时停下、缓慢推进等情况的发生,发包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弥补或降低损失程度,并针对因其原因给我方所带来的延期、概率减低、运输成本增加、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及构件积压等直接和额外损失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如果由于发包方的临时变更计划、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不足或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从而使勘察、设计过程不得不返工、停滞甚至需修改,发包方应对勘察人和设计师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给出补偿。

尽管如此,如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我方保留诉诸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权利。

此外,我们要注意到,发包方也被称为发包机构,其以企业所有权的代表者身份参与到承包经营活动中来。

在这个过程中,发包方作为发包行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稳定的发包方有助于确保我们的承包经营目标实现,同时也可以成为改变承包经营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从而对整个承包经营成果产生深远影响。

所以,选择合适的发包方或是选择恰当的发包机构组成,是决定承包经营能否成功的关键前提,也是我们承包的第一步重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包方违约怎么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包方出现违约行为,他们依法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赔偿损失。

首先,我们看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第一,若发包方未能依照之前约定的时间与需求为我方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以及技术资料等必备品,我方可在此基础上顺延工程的完成时间,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有权利进一步追索停工、窝工等可能带来的损失赔偿;

第二,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途中暂时停下、缓慢推进等情况的发生,发包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弥补或降低损失程度,并针对因其原因给我方所带来的延期、概率减低、运输成本增加、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及构件积压等直接和额外损失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如果由于发包方的临时变更计划、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不足或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从而使勘察、设计过程不得不返工、停滞甚至需修改,发包方应对勘察人和设计师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给出补偿。

尽管如此,如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我方保留诉诸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权利。

此外,我们要注意到,发包方也被称为发包机构,其以企业所有权的代表者身份参与到承包经营活动中来。

在这个过程中,发包方作为发包行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稳定的发包方有助于确保我们的承包经营目标实现,同时也可以成为改变承包经营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从而对整个承包经营成果产生深远影响。

所以,选择合适的发包方或是选择恰当的发包机构组成,是决定承包经营能否成功的关键前提,也是我们承包的第一步重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即发包人)出现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必要物品而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从而需要延长工期,并且甲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2.如果因为甲方的原因导致整个工程项目被迫暂停施工,那么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额外的损失补偿;3.如果甲方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临时改变了原有的计划或者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从而导致乙方必须对勘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那么甲方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工作量补偿责任。如果双方就上述事项无法达成共识,乙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作为合同的主要参与者之一,甲方的稳定运营状况及其决策能力对于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如何挑选出最适合的发包方/机构,无疑成为了乙方能否顺利完成承包任务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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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方违约责任与形式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与形式(
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
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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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⑵、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⑶、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⑷、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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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包方违约责任如何,承包方有哪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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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方违约责任与形式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与形式(
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
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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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与形式(
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
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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