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车追尾责任应如何划分
关于三辆汽车追尾事件中的责任判定问题,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其过错程度,进行的合理分析与判定。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关于三辆汽车追尾事件的责任界定及相关规定:
1.第三辆汽车撞击第二辆汽车后,进而致使第二辆汽车撞击前方第一辆汽车:
此种情况下,可视为传统意义上的三车追尾事故。
常见的处理方式如下:
(1)此类事故实质上为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应由第三辆汽车自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若第一辆汽车因紧急刹车、突然减速、强行变换车道等原因,或有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那么在此类情况下,第三辆汽车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第一辆汽车则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处于中心位置的第二辆汽车并不承担责任。
2.第二辆汽车撞击前方第一辆汽车,随后第三辆汽车再撞击第二辆汽车:
这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三车追尾事故,严格说来,它实际上包含了两次独立的交通意外。
(1)首先,第二辆汽车撞击了前方第一辆汽车,在此期间,第三辆汽车尚未出现于现场,因此,这第一次交通事故与第三辆汽车完全无关:
①一般情况下,应由第二辆汽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②若第一辆汽车因紧急刹车、突然减速、强行变换车道等原因,或有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那么在此类情况下,第二辆汽车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第一辆汽车则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2)之后,当第三辆汽车撞击至第二辆汽车时,该次事故便相对较晚地加入进来,这实际上应该被视为一次“二次”交通事故。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第二辆汽车是否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都应由第三辆汽车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的运行距离。
二、关于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遵循原则:
换言之,只要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导致伤害后果,同样也算作违章行为,也就构成了我们常说的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那么,这样的情况便不算做交通事故。
2.违法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即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时,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反之,若违法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性,这些责任便不应由任何人来承担。
3.分析当事人违法违章行为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影响力,从而确定他们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那么,由这个当事方必须全权负责。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共同引发出交通事故,那么,在此过程中,对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在以上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双方的责任几乎相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三车追尾责任怎么划分
关于三辆汽车追尾事件中的责任判定问题,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其过错程度,进行的合理分析与判定。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关于三辆汽车追尾事件的责任界定及相关规定:
1.第三辆汽车撞击第二辆汽车后,进而致使第二辆汽车撞击前方第一辆汽车:
此种情况下,可视为传统意义上的三车追尾事故。
常见的处理方式如下:
(1)此类事故实质上为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应由第三辆汽车自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若第一辆汽车因紧急刹车、突然减速、强行变换车道等原因,或有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那么在此类情况下,第三辆汽车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第一辆汽车则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处于中心位置的第二辆汽车并不承担责任。
2.第二辆汽车撞击前方第一辆汽车,随后第三辆汽车再撞击第二辆汽车:
这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三车追尾事故,严格说来,它实际上包含了两次独立的交通意外。
(1)首先,第二辆汽车撞击了前方第一辆汽车,在此期间,第三辆汽车尚未出现于现场,因此,这第一次交通事故与第三辆汽车完全无关:
①一般情况下,应由第二辆汽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②若第一辆汽车因紧急刹车、突然减速、强行变换车道等原因,或有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那么在此类情况下,第二辆汽车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第一辆汽车则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2)之后,当第三辆汽车撞击至第二辆汽车时,该次事故便相对较晚地加入进来,这实际上应该被视为一次“二次”交通事故。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第二辆汽车是否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都应由第三辆汽车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的运行距离。
二、关于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遵循原则:
1.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章行为。
换言之,只要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导致伤害后果,同样也算作违章行为,也就构成了我们常说的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那么,这样的情况便不算做交通事故。
2.违法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即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时,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反之,若违法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性,这些责任便不应由任何人来承担。
3.分析当事人违法违章行为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影响力,从而确定他们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那么,由这个当事方必须全权负责。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共同引发出交通事故,那么,在此过程中,对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在以上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双方的责任几乎相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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