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离婚后,还能否继续分割房产
首要之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构架之下,并不存在所谓“假离婚”此类法律概念。
当达成离婚协议或经法庭审判裁决事项有效之后,便可视作已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对于那些在离婚时暂未涉及到房地产权益分配问题的夫妇来说,仍然享有对房产重新进行分割的权利。
在此方面,可以依照如下几种情形展开:
其一,如若房地产购置费用主要由某方父母所承担,且房产权利已记入出资人子女的账户中,则该房产可视为该方当事人自己的私人财产;
其二,在双方父母皆有出资情况下购买房地产,应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所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其三,如在结婚前由一方当事人购置房地产,并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次付款并且在银行进行贷款,后期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本息,此时,若是将房地产权益登记在首付支付方的名下的话,如果这对夫妻最终离异,那么对于该处地产的所有权以及如何处理问题需要在双方之间协商作出决定;
其四,按揭贷款购得的房地产权益具有独特性,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要求均分;
再者,若在离婚时一方将房地产赠与对方,但在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手续之前,该物业的所有权仍归属赠与人,因此不能对此部分产权进行分割;
最后,如果是以父母之名所购房屋,当离婚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时,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
当然,在购买此项房产时的投资部分,可以被视为债务来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假离婚后,买房按揭有哪些影响
在房产购买过程中,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被称为“假离婚贷款购房”,这是指在夫妻关系中,由于存在贷款购房的需求,一方或双方原本并没有真实的离婚意愿,但因为受到另一半的暗中劝说或者自身的利益考虑,最终做出了离婚的决定。
然而,这种行为已经被怀疑可能涉及到贷款诈骗的风险。
所谓的“假离婚”还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蓄意谋划而达成的协议离婚;
另一种则是由于其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骗而导致的虚假离婚。
前者通常表现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标,通过协商达成暂时性的离婚协议,待目标达成之后再重新恢复婚姻关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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