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之下,劳动者和雇主通过协商达到一致意见来解除劳动关系,有助于规避各类因劳动纠纷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在此过程中,双方就包括赔偿在内的诸多问题达成共识,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同时也能对同公司的其他员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约要求,则用人单位无需对其实施任何经济补偿。
反之,若由雇主提出的解约提议并得到了劳动者的同意,也同样需要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解约协议,且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那么在此前提下双方均不必负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因此,假若劳动者内心已有离职之意,那用人单位理当尽可能地鼓励其写出明确的辞呈报告,亦或是在审核离职申请表格时,务必写明解除这一决定乃是由劳动者亲自提出。
协商成功之后,务必将意见记录在书面文件上加以确认。
关于尽早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宜先进行积极协商,待彼此之间基本达到一致后,再行进行书面确认。
切莫直接以书面形式发出解约通知,因为如此行为极有可能会因劳动者发起劳动仲裁导致用人单位被判定为非法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单位要注意哪些
在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有效预防潜在的劳动争议发生。
若双方就赔偿金等所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将减少负面影响并确保不对其他在职员工产生任何不良示范效应。
具体而言,如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责任;
反之,若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款。
另外,劳动者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于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同样不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
因此,倘若劳动者有离职之意愿,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引导其以书面形式提交辞呈或在离任申请表中明确注明解约协议的归属方。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宜尽早展开沟通,待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后签字确认。
切勿擅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书,以免引发劳动仲裁,导致被认定为非法解除的风险增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