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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疫情影响单位可以只发放一部分工资吗
一般而言是不可以的,但如果单位与员工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达成的意见处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疫情影响延误办理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如何办
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第350号通告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所受阻碍得以排除之后的2个月之内,或者在法定有效期结束后的最长2年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恢复其原本享有权利的申请。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恢复权利的费用,只需提交一份充分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恢复权利请求书,以及在原本丧失权利之前应完成的各项手续即可。
针对当地政府发布公告推迟企业复工的情况,当事人无需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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