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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有法定过错情形时,才需要对无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此时的赔偿分为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而精神赔偿的标准,主要涉及到了过错程度、无过错方受到的现实损害、谋生能力、双方的年龄及健康情况等因素。
但在这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中过错方要如何判定?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婚姻关系破裂并导致离婚方承担责任的原因通常限定为以下的行为基础:
(一)个人存在重婚行为;
(二)与他或她人形成长期稳定的非婚姻生活关系;
(四)对孩子或其他家庭成员存在虐待和遗弃行为;
以及(五)未能尽到为人父母的基本义务,犯下诸多严重过错。
在此情况下,没有过错方有权在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向实际存在过错行为的配偶索取金钱形式的补偿,例如精神损失费、子女抚养费用等等。
具体操作过程中,无过错方必须有充分且扎实的证据来证实其配偶确实存在上述各项行为过错,比如由过错方签字盖章认可的悔过保证书、大量详实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语音输入、影像文件及拍照等实锤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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