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不仅可以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作为被告,还可以同时将具体用工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发生工伤怎么办
劳务派遣过程中所引发的工伤,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共同承担法律上所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或伤害发生之日起最晚不超过三十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管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同时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支持。
逾期未提交的,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赔付的,则应当由该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背景下,倘若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这个时候,劳动者不仅仅可以选择将与其签立劳动契约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被告,更可以同时将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力的单位也纳入到共同被告的范围内,并请求他们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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