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闲置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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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征收后闲置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征收后闲置怎么处理

一、土地征收后闲置怎么处理

土地征收后闲置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土地征收后树木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度的具体标准,各地方政府需依据本地现状进行细定制,并且需将拟定方案公示于众。

在这其中,征地补偿费用又分为几个方面,即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的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这些具体的补偿标准均由地方政府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对外公布。

同时,需要提到的是,拆迁范围内的树木,在有条件移植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动移植工作,且向移栽工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及树苗损害赔偿费用;

若无法迁移树林,则可以给予一定的价格补偿;

另外,对于征地时期新建或扩建的建筑物、设施,并无任何补偿;

同时,对于在非法占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也同样不会予以补偿。

另外,在征地前环境中自然生长的青苗,由于征地施工而被毁坏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在田作物一季的产量和市场价格,来计算并给与补偿。

当然,不同的农作物其具体的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慎重决定。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照其一季的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计算补偿成本费用;

对于处在成长阶段的农作物,最多按照一季的生产总值进行补偿;

对于含有粮食、油料和蔬菜成分的青苗,如果可以收获的,就无需补偿;

但如果不能够收获的话,那么就需要按一季的产值来进行补偿;

最后,对于多年生养的经济林业树种,应该尽可能地将其移植出施工区域,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相应的移植费用;

如果确实无法进行移植,必须进行砍伐处理的话,那就需要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至于已成为材林木,那就需要林权所有者自己进行砍伐,用地单位只需负责支付伐木工工资,不再另行给与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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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每亩600-2000元。土地出让金的10%-2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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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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