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法人的概念是什么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特别法人的范围都有哪些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明确规定,以下四种特殊法人主体应属特别法人范畴: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首先,关于拥有独立经费的政府机构及其法定职能部门,自初始成立之时起,即具备机关法人资格,并可参与进行满足其履职所需的各项民事行为。
其次,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获取了法人身份。
再次,在城乡地区广泛分布的合作经济组织也依法获得了法人地位。
同时,对于居住区的民众代表会(居委会)及乡村的民众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来说,彼等享有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资格,同样可以参与以履行其职责为目的的相关民事行为中去。
特别法人制度的提出与实施,旨在进一步推动一些基层社会组织有效地行使职权,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皆被视为特别法人。当这类单位具备独立的经费来源并承担着行使行政职能的法定职责时,自其设立之日起即可获得机关法人资格,从而得以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以履行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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