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转和转让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
关于“流转”和“转让”之间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区别。
首先,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在不影响原承包者与所在村庄所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前提下,该承包者将自身承包的部分土地再次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
其次,土地承包权转让则是指承包者主动让渡其承包的部分土地,由第三方另行建立与该村庄经济组织的新的承包协议,原承包者进而退出。
这种转让实际上相当于将承包经营权出售出去。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两份承包合同关系,而转让只涉及到一份承包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土地流转通常并不需要经过发包方的直接同意(除非租约中有特别约定),只需在合同中进行备案即可。
即便未曾备案,亦无法因此判定其为无效。
然而,对于转让而言,则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才可实施。
这是因转让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合同权益及义务的转移,而义务的转移必须获得发包方的批准。
另外,土地流转所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并未涉及所有权的更改,故土地依然归属村集体所有。
按照相关法规,流转出来的农用地仅限于农业领域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多种方式来出让经营权。
需要强调的是,土地转让则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非村集体成员是无权使用该地的。
土地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中国政府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若非法转让土地,将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流转和转让是什么意思
关于“流转”和“转让”之间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区别。
首先,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在不影响原承包者与所在村庄所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前提下,该承包者将自身承包的部分土地再次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
其次,土地承包权转让则是指承包者主动让渡其承包的部分土地,由第三方另行建立与该村庄经济组织的新的承包协议,原承包者进而退出。
这种转让实际上相当于将承包经营权出售出去。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两份承包合同关系,而转让只涉及到一份承包合同关系。
除此之外,土地流转通常并不需要经过发包方的直接同意(除非租约中有特别约定),只需在合同中进行备案即可。
即便未曾备案,亦无法因此判定其为无效。
然而,对于转让而言,则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才可实施。
这是因转让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合同权益及义务的转移,而义务的转移必须获得发包方的批准。
另外,土地流转所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并未涉及所有权的更改,故土地依然归属村集体所有。
按照相关法规,流转出来的农用地仅限于农业领域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多种方式来出让经营权。
需要强调的是,土地转让则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非村集体成员是无权使用该地的。
土地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中国政府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若非法转让土地,将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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