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出资不实会带来什么后果
第一,义务股东应当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全数且充足地支付各自承诺的投资总额。
涉及到现金出资方面,义务股东应将资金全额储备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大商业银行设立的特定结算账户;
而关于非现金资产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完成相关权益的转让手续。
若义务股东未能如前述规定缴纳出资,他们除了必须弥补公司的损失之外,还应该对已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做出赔偿。
再者,如果未达到全额或者未能按照既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方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出资不足金额的利息回报范围内对无法清偿的公司债务进行补充赔偿,此种诉求将会得到法律机构的正式认可;
已经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赔偿责任,对于同样情况的其他债权方提出的类似诉求,法律机构不会给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关于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阐述如下:
首先,对于存在虚假出资现象的股东,应负有补充设立时认缴的出资之义务,且需为其他已全额履行款项的股东拖欠的相应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而言,若发现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则应对该股东的出资额予以补充,同时须在未完成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者,倘若出资不实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状范畴,则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罚金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役,同时依据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计算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之间的罚金或者不进行主要刑罚仅适用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之间的罚金。
在此处所提到的股东虚假出资,特指未经交割货币、实物或者未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公司股东与代收股款的金融机构彼此勾结,通过银行硅签收款凭证,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相互配合,利用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证书及出资证明,伪造公司注册信息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出资不足额度方面,主要含义是行为人为完成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实际价值进行高估,从而导致其出资额低于预期应认缴出资额,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事由导致出资无法充足完成。
对于这种行为,若行为人并无实质性的欺诈意图,那么就不应该被认定为虚假出资罪行,而应当按照公司法则及民法相关规定,承担补充出资等民事经济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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