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必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民法典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吗
并非所有违约情况都会导致合同被解除,事实上,仅当违约行为符合法定义务终止规则时,才能触发合同的解约程序。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视为法定的义务终止情形:
由于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或其他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原因,使得双方订立的合同目标难以达成;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尚未到期之前,如果任何一方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出其将不再履行合同项下主要债务的意愿;
以及其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恪守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后,当事人并无必要解除合同关系,相反地,他们可以向对方提出进一步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其履行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时,另一方可向其发出履行请求,但以下情况除外:首先是在法律层面或实际操作中无法履行该项债务;其次是该债务的标的物并不适宜通过强制执行方式进行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于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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