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的根本原因源于婚姻缔结后的生活实际状况,并且其不是由于婚姻本身的非法性所导致,更为关键的是,这通常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破裂得无法再继续维系"这样的因素。
相反,不适宜缔结婚姻的情况便是无效婚姻,这是因为这种婚姻从缔结开始就存在违反法定条件的问题,当婚姻被视为合法成立之际,这些违法行为便已经构成了既定事项。
2.离婚程序应自该婚姻关系正式解体之日起正式生效。
然而,无效婚姻则从源头便确立了其无效地位,也就是说,自从婚姻注册的那一天起,它就被宣布为无效,并且对这个“婚姻关系”的无效宣告待遇具有追溯力,可以溯源至过去。
3.离婚的要求仅能通过婚姻关系的相关当事方,如一方或双方提出;
而对于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利,仅仅限于婚姻中的当事人自行行使;
任何其他人都无权进行强迫或者干预。
相对而言,无论是男女双方当事人还是双方的利益相关者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机构,都有资格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离婚制度与婚姻无效及撤销,一般而言,离婚乃是针对合法婚姻之解除措施;
若婚姻缺乏法定成立必备要素,其效力亦不可能取得,此类状况即是婚姻无效;
至于婚姻撤销则是对已创立但存在瑕疵的婚姻进行纠错,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离婚问题上,仅需夫妇之间感情破裂,任何一方皆可发起离婚诉讼;
或者双方达成共识亦可通过协议方式顺利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倘若出现以下状况,婚姻将会无效:
比如重婚;
存在着法律禁止缔结婚姻的血亲关系;
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满法定婚龄者。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其次,比如在婚前己患病,应将病情详细告知对方,如果未能做到如实告知的话,那么另一方同样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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