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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可用作债权债务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第五百四十五条指出,债权人可将其债权全额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但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债权性质不宜转让;
(2)遵循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
(3)由法律规定禁止转让。
同时,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当债务转移至第三方时,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或第三方可向债权人发出催告,请求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如若债权人未做出回应,则默认反对此项操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抚养费能否支付到大学毕业
抚养费用通常需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岁为止,然而大学教育阶段往往已经超过了十八岁的法定年纪,因此抚养费用一般不包括大学期间的开支。
但是,如果在大学毕业之前尚未年满十八岁,那么这部分费用仍应视为抚养费的范畴之内;
此外,若家长已按法定要求将抚养费用支付到孩子年满十八岁之日,那么在实际情况下,即便子女已经成人,家长仍然可能继续提供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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