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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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补助费属于承包人,补偿失去土地的承包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使用权人分享。土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投资收益损失的补偿,源于农业集体土地的经济利益,政府征收土地时会补偿损失的土地收益,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一部分。政府土地建设项目中,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
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一、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开展土地流转活动以后,以下几个方面涉及到的土地补偿款,各位需要了解:

首先,流转之后的土地补偿款应属于集体的财产,具体如何进行分配呢?原则上应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

其次,关于安置补助费,它属于土地承包人所有,其分配对象自然也应该是那些在承包期间失去土地的承包人们;

最后,关于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笔费用将归属于经营种植者与这些物体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对这块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位都是可以参与分配的。

土地补偿款的含义是,当国家强制占用土地时,对于土地的主人或使用人由于对土地的投资和收益产生的损失,都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简单的说,它的本质就是对土地产生的收益进行补偿。

这个土地收益,其实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取的经济利益。

另外,政府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失去土地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个补偿由损失的土地收益组成,而这个土地补偿费则是整个征地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政府需要进行土地建设活动,那么就会由用地的相关单位来支付土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该归谁

开展土地流转活动以后,以下几个方面涉及到的土地补偿款,各位需要了解:

首先,流转之后的土地补偿款应属于集体的财产,具体如何进行分配呢?原则上应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

其次,关于安置补助费,它属于土地承包人所有,其分配对象自然也应该是那些在承包期间失去土地的承包人们;

最后,关于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笔费用将归属于经营种植者与这些物体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对这块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位都是可以参与分配的。

土地补偿款的含义是,当国家强制占用土地时,对于土地的主人或使用人由于对土地的投资和收益产生的损失,都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简单的说,它的本质就是对土地产生的收益进行补偿。

这个土地收益,其实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取的经济利益。

另外,政府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失去土地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个补偿由损失的土地收益组成,而这个土地补偿费则是整个征地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政府需要进行土地建设活动,那么就会由用地的相关单位来支付土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在土地进行流转之后,土地补偿款将由集体所有并被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个成员;而安置补助费则主要归属于土地承包人,以对那些失去土地的承包经营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充;至于青苗以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则将由其所对应的使用权利人共同分享。土地补偿款主要是对土地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来源于农业集体土地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当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时,将会对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土地收益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土地补偿费正是这笔征地费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政府的土地建设项目中,用地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支付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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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有关于承包土地的问题咨询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请问承包土地流转收入归谁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流转来说就是村集体将土地发包给农民承包,当农民对于这块土地既有承包权又有经营权的时候,农民就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程序再次转包给第三方。实际上也有很多农民已经这么做了。
而通过不断的了解后得知现在的做法也无非就是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承包权人和流转后的经营权人商量后决定,这种情况往往是承包权人占居主导,因此补贴也大多是承包权人使用的;二是承包权人将惠农补贴投入到经营权人的资本中,作为参股分红;最后一种就是承包权人将惠农补贴折价后要求保证一定的本金来参与经营权人的股份中获得红利。但实际哪一种,似乎都在照顾着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
这一点也在农业部2005年下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这是在明确的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承包土地人的利益。
无论怎么去做,目的都是为了带动农民一起干,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的创造力,服务于农村,发展于农村。不断的完善各种农村机制体制,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农村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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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农民土地流转后补偿金归谁
[律师回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笔补偿费应由转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土地互换指的是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其他需要,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可以互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
3、互换后的补偿归属
土地互换表面上是互换各自耕种的土地,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所以进行互换后各自又重新与发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互换后发生土地被征收的,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应的补偿。
4、转让后的补偿归属
从概念得知,转让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相应的丧失。在转让范围内,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所以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转让土地被征收时所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土地转包时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需要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转包期间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谁 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此时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发生土地征收时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 当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本案中双方也可以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土地转包是什么意思 土地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由此可见,在土地使用权转包之后,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也是分两部分进行的,到时候,原承包权人和后承包者都可以和村委会的这些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的,但是土地的转包是一定要有书面的合同才生效的,要不然遇到拆迁的话,处理起来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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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笔补偿费应由转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土地互换指的是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其他需要,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可以互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
3、互换后的补偿归属
土地互换表面上是互换各自耕种的土地,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所以进行互换后各自又重新与发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互换后发生土地被征收的,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应的补偿。
4、转让后的补偿归属
从概念得知,转让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相应的丧失。在转让范围内,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所以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转让土地被征收时所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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