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夫妻一方的工资可以分割。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有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在判定夫妻之间的债务性质时,我们应该围绕着该负债是否实际用来服务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的日常需求,无论他们是否处在分居状态。
这种债务被称为夫妻共同债务,它的产生源于夫妻共同的物质需求,以及对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各种责任。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包含了以下十个方面:
首先,结婚前由一方筹集资金购买的婚姻用物品,若已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则为筹集这些财产而产生的借款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为维持整个家庭正常生活所需的所有债务;
第三,夫妻共同参与、运营的团体项目、企业等所产生的各项债务,或是某一方在运营企业过程中获得的收入用于补贴家用,或者将部分收入分享给另一半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
再者,夫妻中的某一方或双方在治疗疾病,以及为了履行法律规定的为他人提供医疗救助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紧接着,作为父母为抚养孩子所需承担的教育和生活费用;
然后,人们为了赡养老迈父母所必须承担的款项;
接下来,是为丈夫或妻子提供教育和培训费用时产生的债务;
偿还夫妻一方或双方正常人际交往所必需的合理支出款额;
最后,夫妻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并决定列为共同债务的任何款项,也应囊括在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若有其他应被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项存在,亦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处于分居状态期间,配偶一方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共同收入进行分配。当夫妻二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异地生活并对各自所获得的财产拥有独立的管理和使用权时,这种情况下所积累的财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当承认各自对其单独管理和使用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然而,如果双方所持有的财产数量差距较大,那么差额部分将由拥有较多财产的一方用与其差额相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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