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具体包括哪些
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违法行为,这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其次,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给商标权益所有者带来的具体损失,无论这些损失是财物上的损失还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都属于我们讨论的损害事实范围之内;
再次,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应该表现出过失或故意,这是因为行为人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真实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事实上已经知晓或者理应知晓;
最后,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需要建立起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代表着违法行为人和其销售行为与商标权人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逻辑关联。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二、界定商标侵权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包括以下四点要素:
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存在,该行为即指的是行为人从事了销售未获得合法授权的假冒已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活动;
其次,还需要有实际损害事实的出现,也就是行为人为确保销售流程的合法性而为,但却没有能够避免地给商标的所有者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这种结果可以体现为物质财富的损失或者商业声望的下降等形式;
第三个必要条件则是违法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抱有过失,也就是说他对于所售出的商品属于未经许可假冒已注册商标这一情况是明白的或者说是本应该清楚的;
最后,违法行为与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必须具备紧密的因果关联,换句话说,行为人的不当经营动作与导致商标所有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着显著的时间先后顺序,并且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侵权判定需考虑的重要因素有四个:首先,必须存在违法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或者提供虚假服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导致了相关权益的损害,这其中可能涉及到财产损失或者名誉损失等方面;再次,被指控的行为人在实施该侵权行为时是否存在着过失或者故意的心理状态;最后,需要证明该行为与所产生的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