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异地离婚涉及到的子女探视问题,其解决方案应由夫妇双方进行友好商议确定;
若经过努力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交由司法部门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尊重并结合孩子自身的意愿来判定探视权的具体实行方式。
若探望权的实现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明显违背了他们原本的意愿,那么子女本人有权提出终止探望的要求,司法部门也会对此予以认可与采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异地离婚后财产如何划分
关于异地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原则:
首先是普遍适用的均分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在处理共同财产时,您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所分割出的财产应达到平均分配的目的。
其次是注重维护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种体恤之情至关重要。
再次是关注无过失方的原则,在您无法确定对方是否有过错的前提下,无过失方有权主张自己因婚变带来的损失并请求相应赔偿。
再者是公平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处理离婚事务时,必须清算您们夫妻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然后,尊重当事人意愿,即采取双方协商解决—如能协商一致就自行决定财产如何分配;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的原则进行裁决,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问题,我们将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异地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探视问题,夫妻双方理当依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充分协商以求妥善解决。倘若协商未果,可以通过寻求司法部门的协助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在此过程中,法院将高度重视并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如果探视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严重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那么子女有权提出终止探视的请求,而司法部门也将会对此给予全力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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