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离婚财产分配纠纷案且裁判文书已正式送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对于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或适用法律结论持有异议,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类争议。
申诉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应的申诉状以及充分的证明材料支持其观点。
在诉求申诉的过程中,申诉者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及其他相关材料以明确表达其主张与理由。
而人民法院亦将会在收到申诉状之后的第五日开始,将该份申诉状副本递送给遭受申诉的另一方当事人。
彼方当事人也需自接到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应;
如果未能按时提交书面回应,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此争议进行进一步深入的审查与评估。
在此期间,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相关的证明材料并询问与此案相关的其他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离婚案件的证据材料有什么
若需申请离婚,所需收集的证据大致如下:
首先,需提供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
其次,需要提供用以表明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相关证据;
再者,倘若目前仍保持着婚姻关系,那么必须提交关于此方面情况的证明,如分居相关的信息,包括具体的分居时长及原因等;
此外,还需提供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最后,涉及到的儿童问题上,需附上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户籍证明等资料,同时还需提供能够展现出对孩子照顾条件及其意愿的支持材料。
在夫妻中任意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形下,应先通过有关机构进行调解,若未能达成有效协议,便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进行调解工作,若经过尝试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法挽回,则应当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