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关于主债权转让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主债权的转让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进行;
2.其次,主债权的转让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或者依照事先已经签订的合约进行。
具体而言,(1)所转让的主债权必须是真实且合法有效的,这是进行主债权转让的必要前提;
(2)对于那些基于债权性质(某些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者源自于原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某种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者根据原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明确禁止转让的债权,都禁止进行转让;
(3)在进行主债权转让时,主债权人必须和受让方也就是第三人间就此事项达成过富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4)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背主合同或保证合同上的有关规定。
3.同时,在进行主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必须通知担保人以及主债务人为确保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一般的情况下,对于债权转让行为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主债权人应该将相关的债权转让事实通知给债务人知晓。
此外,针对保险人的通知亦是不可忽视,没有通知保险人的转让行为对保险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债权转让之后质押权有效吗
在主债权被转让后,质押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基于质权的基本原则,它将会伴随债权一起转让,无需征求出质人的明确同意,除非相关法律中对此有特别规定或者各方当事人之间有另行的约定。
其次,质权将会随着债权自然而然地转移,并不需要额外进行交付或者是登记手续,对动产质权以及占有类型的权利质权而言,其转让无需将质物品归还给出质人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同样,对于登记类型的权利质权来说,转让也无需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手续。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述,当债权人实施了债权转让行为,但却没有向债务人发出通知时,这种转让对债务人并不产生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同时,即使债权转让获得了受让方的同意,相关的通知也不能被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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