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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违约金数额有没有限制
违约金没有具体限额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
第585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合同的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如若发生违约行为,合同的违约方在法律上并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
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形中,若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条款使保全合同义务、损害赔偿义务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而此时违约方也同样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尽管违约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其也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现有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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