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特点具体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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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管制作为一种轻度刑事处罚,主要针对罪行轻微无需监禁的罪犯,不剥夺人身自由,而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实现适度自由限制。犯罪分子在生产、工作等日常活动中受制于法律规定。只有法定机关能实施管制,任何非法管控均为犯罪。
管制的特点具体是哪些

一、管制的特点具体是哪些

关于管制的特色方面,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它主要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且无需实施监禁惩罚的犯罪分子;

其次,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罪犯,并非进行羁押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而仅仅采取一种适度的自由限制措施;

再者,尽管这类犯罪分子并未遭受直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烈惩处,但是他们在进行生产劳动、职业工作以及其它日常活动中,均需受到公安机关的严格管束及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

最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虽拥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利,然而这部分自由却必须受到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制约。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任何未经授权的机关、组织、团体乃至个人,都没有资格对他人进行管制决定或执行相关执法任务。

非法管控他人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事实。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管制的特点有什么

在我们所探讨的管制刑罚制度中,它所体现出的以下特征鲜为人知:

首先,这种刑罚的适用主体为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尤其是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禁的犯罪分子;

其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并不被剥夺其人身自由,而仅仅会受到一些规定的范围内的限制;

再者,这些失去部分自由的罪犯所从事的劳动生产、工作以及参与的其它社会活动都将受到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和整个社会的广泛监督;

最后,管制刑罚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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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脱离自己的劳动岗位或工作单位,除了必须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行动上仍然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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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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