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

最新修订 | 2024-09-12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共有财产,即使过户给善意第三方,其行为效力不被法律认可。同样,一方擅自出售共有财物给善意买主并过户,另一方仍有权追回,但仅限于经济赔偿。在离婚诉讼中,受损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司法部门通常会支持。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

一、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

在婚姻关系中,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便擅自将共有财产进行了转让,那么即使第三者以善意的方式取得并且已经依法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过户,这一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其中一方无视另一方的反对意见,独自决定出售他们的共有财物,并且第三方也以善意和合理的价格购买,甚至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尽管如此,另一方要求收回上述财产的诉求仍不会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然而,对于夫妻中的一方在未获得对方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处置共有财物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受损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这种请求应该会获得司法部门尊重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妻子私自转卖房屋会有法律效力吗

在婚姻关系中,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便擅自将共有财产进行了转让,那么即使第三者以善意的方式取得并且已经依法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过户,这一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其中一方无视另一方的反对意见,独自决定出售他们的共有财物,并且第三方也以善意和合理的价格购买,甚至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尽管如此,另一方要求收回上述财产的诉求仍不会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然而,对于夫妻中的一方在未获得对方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处置共有财物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受损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这种请求应该会获得司法部门尊重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1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8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7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7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8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1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0****07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6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4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6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6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6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0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私有房屋买卖程序是怎样的,怎么进行房屋转让
1、实地看房。2、签订 买卖合同 核实了房屋的情况。3、办理贷款手续。4、办理交易过户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原件。5、办理土地证。6、房屋交验手续。房产转让方式,一个是赠与,一个是过户。房产赠与,写个赠与合同就可以,最好有人证或者到公证处公证。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私人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5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私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私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之间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房屋买卖不过户私下签协议有法律效力,但是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依旧属于原所有者。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其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法律依据】
1、《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 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2、《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私自卖炮是什么罪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夫妻方私自卖掉共有房屋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方私自卖掉共有房屋的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与2020年从亲戚手里买的他单位的集资楼(因欠我钱所以把房子卖给了我)买卖协议上只有卖房人男方和我的签字并没有他妻子的签字是集资楼所以当时没有办理房产证签完合同后房子就交与我入住2020年房产证可以统一办理啦,因房子涨价了原卖房人擅自把房产证办理了他们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我要求过户,他们不给予办理这种情况我以前所签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子是否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只有一方签了协议我只能得到一半的房子律师答复:
1、首先,可以明确的答复您,您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大,原因在下文阐述
2、原则上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分房屋不适用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处分房屋应该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交易行为无效但凡事有例外,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合同应该合法有效:
①如果夫妻一方构成表见代理;
②购房者属于善意取得;
③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他共有权人予以追认或者默认
3、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交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本案胜诉与否的关键不在于此房屋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办理到谁的名下本案问题的关键是“男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您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女方”是否对交易行为认可或者默认因为你们交易的时候尚未办理房产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适用表见代理或者善意取得有些牵强但是从2020年到2020年长达六年的时间,夫妻双方均未对交易行为产生质疑,那么完全可以认为“女方”默认了交易行为,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实践当中,一般不会判决您返还房屋,相反会判决对方协助您办理过户对此,您可以一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5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买卖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买卖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私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私自贩卖红汞什么罪
红汞属于化学类药品,是国家严格管控的对象,确实需要使用的,必须经过医药、环保、安监等部门审查,否则将因为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受到严惩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私自贩卖红汞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0w+浏览
我最近在武汉买了一套房子,但是这个房子是和别人私下交易进行的,我们之间的购房合同也是私下签的,但是我怕这有不正规的地方,我比较想知道的是俩人私下交易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5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丈夫偷卖房屋给情人,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丈夫偷卖房屋给情人从老家返回竟然发现自家房子已被丈夫卖给“小三”,张女士遂将丈夫和其老情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昨日获悉,昌平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和李先生是河南来京务工人员。1991年两人便在老家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酒席,此后便一直生活在一起。后来,两人一同来北京做生意,靠勤奋打拼于2010年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办房产证,两人还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原告张女士诉称,由于老人和孩子都在河南老家,自己常回去看他们。2011年3月,自己从老家回来后却发现自家房子已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几经询问,原来是丈夫李先生私下将房子给了情人A并办了过户。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张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一纸诉状将丈夫和A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心生愧疚,当庭认可私自将房屋无偿转卖给A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给双方造成的伤害悔恨不已。A则辩称,房子并不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李先生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张女士无权干涉,自己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昌平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自举办婚礼后就共同生活,经济合并一处,且育有子女,事实上组建成了一个家庭。因此确认,双方在举办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取得的房产,应为双方共有财产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先生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A,属无权处分,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跟老婆结婚3年了,准备一起买房,在签约的时候,因为老婆没空所以没签到,请问 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依据最近的司法案例来看,一般认为:购房人通常情况下难以得知签字一方是否故意损害另外一方的权利,同时由于房产的价值较大,认定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的权限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该房产登记在了谁的名下。
一、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原则,当由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有义务审核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当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因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购房人只负有对房屋产权状况形式审查的义务,《物权法》规定房屋的产权证书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购房人可以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房东私自卖房侵权吗
1、租客有优先购买所租房屋的权利,租客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是债权。租客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与基于共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租客优先购买权。2、侵害租客优先购买权的赔偿方式是赔偿经济损失。正因为租客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债权,因此,房东违反义务,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
10w+浏览
夫妻共有房屋出卖,一人签字效力如何?麻烦告诉我
[律师回复] 案例
一:李××与A是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为李××的名字。后来,李××和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该房产,房价上涨后李××就对王××说:出售房产并未征得A的同意,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分析:《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经登记生效,不动产的公示具有公信力,虽然房屋是李××和A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只登记在李××的名下,所以王××有理由相信只有李××是产权人,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当然,如果李××想和A离婚,为了转移财产与王××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那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案例
二:张×华与李××结婚后买了一套房产,两个人都登记为产权人,后来,张×华背着李××和张×刚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要卖这套房子,李××得知后到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分析:登记为夫妻二人的房产,如果购买人只与其中一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合同的效力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另一产权人追认或有证据表明其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
2、如另一产权人不追认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所以,张×刚要有一定的证据说明李××同意出售,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重要地位,购买或出售房产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所以张×华不能因为和李××是夫妻关系就可以代表李××出售房产。因此,登记为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只有在双方都有共同出售的意愿时,买卖合同才有效。案例
三:黄力宏和李美英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力宏购买李美英和李美英的丈夫林志名下的一套房产,可房价涨得很快,李美英突然提出要提价,否则就不卖了,黄力宏不肯加钱。不料没多久黄力宏和李美英都被林志告上,林志在诉状里说李美英背着他把二人共享产权的房产给卖了,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分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不论登记为一人还是二人所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前所述,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志同意出售,那么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无效并不表示没有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黄力宏可以要求李美英赔偿他的损失包括房价上涨后的差价。案例
四:孙法和田明、孙磊夫妇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约定孙法购买田明、孙磊名下的房产,签正式买卖合同时,孙磊没到场签字,合同上就只有田明的签名,孙磊的名字是田明代签的。谁知房价上涨了,田明后悔房子卖便宜了,就说正式合同上没有孙磊的签名,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分析:虽然孙磊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因为孙磊在居间协议上已签过名,表明她同意出售房产,构成《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如购买方确有理由相信署名人有另一方的代理权,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比如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一同委托中介挂牌、一同协商谈判、签署过居间协议、收取过定金或房款等,均可表示另一方同意出售,因而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2024私人买卖房屋合法吗
判定私人买卖房屋是否合法,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当事人也是自愿买卖房屋,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私人之间进行房屋买卖也是合法,并且也会认定为有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你好,我现在想出售,我在婚前买的一套房子,但是我老公不让我想咨询一下。在房屋买卖中夫妻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如何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在房屋买卖中夫妻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产所签合同的效力判断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另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以夫妻一方、买房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买房的第三人答辩称,夫妻一方虽未经另一方同意即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其系善意购买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请求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
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或方法至少有四种:
一是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构成无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购房的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
二是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决购房的第三人返还房屋给夫妻双方。
三是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部分有效。
四是认定夫妻一方虽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夫妻共有房产,但依照《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的第三人因夫妻另一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有权请求卖房的夫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作为《合同法》、《物权法》的起草人之
一,梁慧星教授在其新作《民事解答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一书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作了精辟的解答。现作如下归纳:

一,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所签合同的效力判断,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上述规定。从该条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亦即该条适用范围系无处分权人因恶意或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其中所谓“财产”仅指有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不包括无形财产(债权、知识产权、股权)。所谓“处分”,仅指有偿转让(出卖)及无偿转让(赠与),不包括设立担保权、使用权。夫妻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房产,处分的是自己的共有财产,并非处分他人财产,因此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适用余地。

二,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的处理,不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照该条规定,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其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可见,《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是处分他人的财产,也就不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不适用《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类型,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有得到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此类买卖合同当事人以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即出卖夫妻共有房产,属于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案件,不归入《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必须指出的是,现行法律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相互返还和损失赔偿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特别法,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法官处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仅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相互返还和损失赔偿的规定。当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买受的第三人主张为前提条件。

四,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所签合同的效力确认,以认定有效为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丈夫有权处分,妻子也有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处分权是平等的。《婚姻法》之所以不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处分权,是因为如此规定违背社会生活经验。中华民族的传统是,要么丈夫当家,要么妻子当家。无论是谁处分财产,通常都是一人出面,其实事前夫妻双方已经商量过,即使事前未商量也属于一方随机决定,也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利益。据调查统计,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家庭财产的家庭占97%。要求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实施,或出示另一方的授权书,一是不合人情事理,二是不利于市场交易。据此认为,法官不能仅仅因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出卖夫妻共有房产,就判定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毕竟,夫妻一方有权处分,且是否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难于证明。同时,即使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也未必不符合夫妻双方共同利益。
当然,并不是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合同绝对不能认定无效。法官经审理查明,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主观上具有损害另一方的恶意,比如为了离婚时独占或侵占夫妻共有财产,受让的第三人对此是明知的,则应当支持夫妻另一方的请求,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受让的第三人对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并不知情或难以认定其是否知情,则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夫妻一方意图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构成对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或侵害,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法官经审理查明买房的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即使另一方诉请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依照《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认定夫妻一方与买房的第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进而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但是,法官应向其释明可以另行诉请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所带来的财产损失。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5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