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不能设立抵押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以下几种情况是禁止设定抵押权的:
首先,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标的;
其次,大专院校、学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它致力于公共福利事业而组建的非赢利性法人所享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备以及其他福利设施也不在可设抵押范围之内;
再者,虽然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这类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可抵押的,但在法律特别规定并许可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
顺带提及,所有权、使用权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财产以及已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同样不得进行抵押;
最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抵押的其他各类财产亦受禁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内容不列入婚姻关系内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程序前即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受损伤而获取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应待遇;
(三)遗嘱人明确表达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原属一方所有且仅供其本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具;
(五)其余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各类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独自拥有的个人财产: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前即享有的财产;
(三)遗嘱人明确表示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为一方独有的财产;
(四)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器具;
(五)除上述列举外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下列类型的财产是被明令禁止设置抵押物的:包括土地所有权、诸多公共设施,例如大学与高等教育机构等;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除非得到政府特许授权);权属状况不明晰或者受到限制的财产(诸如司法机关所查封的资产);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列举出的那些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类别。然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例外,仅在符合特定条件且经由法律许可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被视为可供抵押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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