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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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申诉复审遵循严谨程序:复审由两位及以上执法官员协同进行,全面审视申诉资料和案宗,如有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承办人制定补充调查计划。复审后,执法人员需提交总结报告。复审期限通常为立案后三个月,复杂案件最多延长至六个月。
刑事申诉复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申诉复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刑事诉讼申诉复审的相关规范明确指出,对争议信息进行重新审查时须由两位或以上的执法官员共同参与,他们将对所有申诉资料与全套案宗进行深入研究。

如发现原案事实存有不清晰之处或者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欠缺,承办人会拟定详细的补充调查提纲以展开后续行动。

在复查工作完成之后,负责该案的执法人员需编制刑事申诉复审总结报告,对于此种情况。

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期限被规定为立案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但若案件比较复杂则最长不可超过六个月以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刑事申诉复查规定是什么

关于刑事诉讼申诉复审的相关规范明确指出,对争议信息进行重新审查时须由两位或以上的执法官员共同参与,他们将对所有申诉资料与全套案宗进行深入研究。

如发现原案事实存有不清晰之处或者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欠缺,承办人会拟定详细的补充调查提纲以展开后续行动。

在复查工作完成之后,负责该案的执法人员需编制刑事申诉复审总结报告,对于此种情况。

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期限被规定为立案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但若案件比较复杂则最长不可超过六个月以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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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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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 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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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已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答辩意见。
你好,我最近想了解一下关于申诉复查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流程是如何的,我最近要学习这个所以需要找一下相关资料来学习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申诉复查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流程怎么样,答案如下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流程办法
  为规范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复查工作,根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和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的接访、复查
  
1.立案庭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登记、立案、复查工作。
  
2.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再审申请人不服下级法院生效民事裁判及不服本院及基层法院作出的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二、审查方式
  
3.立案庭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申请再审事由、审查阶段和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2)审阅原审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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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当事人听证。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
  
(2)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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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立案庭应当在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印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案庭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6.对申诉、申请再审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诉、申请再审事由仅涉及原生效裁判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2)申诉、申请再审事由仅涉及原生效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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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卷复查的案件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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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议庭经审查、评议,认为申诉、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报经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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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诉人、再审申请人提出新证据的,经调卷审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应进行听证复查,听证复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合议庭决定听证后,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向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发出申请再审听证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诉、再审申请书原件和新证据复印件;
  
(2)听证开始,由审判长宣布听证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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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诉人、申请再审人的申诉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合议庭可当庭驳回;
  
(5)再审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听证中止,经过再次通知仍不到庭的,听证终结,转为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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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 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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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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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的工伤鉴定结果以前下来了,现在已经过了好长时间,我想在复查一下,请问有关工伤认定后复查鉴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 ) 、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 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 件及复印件 ;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 (如 光、 ct 、 mri 等 ) 报告单 ;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
(二 ) 、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 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 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工伤职工申请劳 动能力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 件。
2、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 (如 光、 ct 、 mri 等 ) 报告单 ;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三 ) 、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变化的复查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 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
2、申请伤残程度变化复查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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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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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院不予受理。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审查期内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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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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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应该注意些什么。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中附带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附带合法性审查做出以下解释:规章根据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规章的效力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执行”。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的规章政出多门的情况比较严重,规章的制定和生效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规章之间,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规章的可信度受到损害,其权威性受到削弱,规章的效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时首先必须对规章进行全面的审查,这种审查既包括实质审查也包括形式审查,只有规章在实体上是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制定,并且在程序上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才能作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依据。相反,如果规章在实体上或在程序上不符合行政立法的要求,这种规章就不能成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法院只能选择处于其上位的法规或法律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对这一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8)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这部法律对规章的制定机关、生效要件及备案审查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加强了监督,因此立法法实施以后制定的规章其可信度将大大增强,法院对规章的审查将从过去的全面审查转为只对规章进行原则性的审查,符合基本原则的规章则予以参照,反之则不予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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