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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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权修复申请权在继承人权益受损时,允许直接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一般由受损继承人本人操作,但无行为能力者由代理人代理。孕期胎儿的遗产份额可由母亲代为申请保留。出生后,法定代理人同样负责行使修复申请权,确保合法继承权益的保护。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一、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继承权之修复申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益,在情节严重、已经实际对继承人之继承权构成侵犯之际,继承人可直接向相关侵权方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请;

否则亦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公正机关如人民法院,提交正式诉讼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作出公正判决。

通常而言,此类修复申请权理应由真正受到损害的继承人亲自行使,然而若继承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宜。

且若胎儿尚未降生之时,其应占有的遗产份额并未在遗产分配环节得到妥善保全,则此时准许其母亲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胎儿发出相关申请,要求法院对其应继承之份额进行合理保留。

待胎儿降临人间之后,其法定代理人同样有权代为行使相应的修复申请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怎么行使

继承权之修复申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益,在情节严重、已经实际对继承人之继承权构成侵犯之际,继承人可直接向相关侵权方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请;

否则亦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公正机关如人民法院,提交正式诉讼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作出公正判决。

通常而言,此类修复申请权理应由真正受到损害的继承人亲自行使,然而若继承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宜。

且若胎儿尚未降生之时,其应占有的遗产份额并未在遗产分配环节得到妥善保全,则此时准许其母亲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胎儿发出相关申请,要求法院对其应继承之份额进行合理保留。

待胎儿降临人间之后,其法定代理人同样有权代为行使相应的修复申请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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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怎么行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怎么行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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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前端时间放弃了继承权,但是他现在和他妹妹闹翻了后悔了,请问放弃继承权能恢复吗
[律师回复]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
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由于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也意味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放弃继承与继承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4)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骗、威胁或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这种放弃是无效的。
(5)放弃继承的效力应从继承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他从继承一开始就没有了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公款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
由此可见,继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人民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法院认定程序,继承人不能自行恢复。而且,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成为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予承认的。
住户诉求恢复原状
[律师回复] 称同一楼座的三个单元被产权方出租给某公司,用来经营酒店式公寓,装修中将原有楼房及房屋的建筑格局完全改变,该楼座其他两个单元的17户居民将出租方、承租方和装修公司诉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房屋结构恢复原状。本网今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该17户居民是朝阳区静安里45号楼1、2单元房屋的业主。书中,他们称,该楼共有5个单元,另3个单元的产权方是北京衬衫厂。该厂在未经其他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情况下,将3个单元出租给中艺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经营酒店式公寓,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装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他们将3、4、5单元主体承重墙毁损,原本功能的墙体全部打通,人为开辟了一条走廊,使原有建筑格局完全改变。  17名业主认为,北京衬衫厂虽为3、4、5单元的所有权人,但其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承重结构、外墙、通道等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三被告在未经其他业主的同意下,没有履行合法的申报、公示、审批等手续,就擅自动工改造楼房建筑格局,将属共有部分的设施全部破坏,已经给整个住宅楼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侵犯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利,若不立即停止侵权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个住宅楼业主的声明安全都随时存在严重威胁。  17名业主称,他们曾多次与其他业主共同联系三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诉至。  本案正在审理当中。律图网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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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恢复请求权需要怎么行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继承恢复请求权需要怎么行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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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有一朋友,前几年和她父母闹矛盾,自己放弃继承权,现在想咨询了解一下放弃继承权能恢复吗?
[律师回复] 放弃继承权又后悔的,那么放弃继承权能恢复吗的回答是:要看这个继承是经过公证、司法程序的,还是家庭内部的承诺(含协议承诺)。前者没有特别直接证据证明当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而且遗产处理未能处理的条件下,那是不能恢复的;后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可能得到支持;其理由就是:
一、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三、前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0条规定: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四、对于后者就是家庭内部协议,进行过司法(法院、公证等)认定的;并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如果遗产处理未能处理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依据自己的证据和理由,争取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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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如何行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继承恢复请求权应该如何行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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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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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复户口注销后要求恢复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没有全国的具体的统一规定,应该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该项应根据当事人户口被注销的原因而定(包括,但不限于):
1、在该户口是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而注销的前提下,应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办理户口落实手续;
2、在该户口是因为双重户口(本条例第6条)或者“死”亡而销户(本条例第8条)的前提下,不能办理恢复该户口登记的手续;
3、在当事人的户口是因户口迁移证过期、农村人员因结婚被原籍注销常住户口的,可以参照《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带上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及资料,补录户口;
4、在当事人属于归侨人员办理原常住户口恢复登记的,应带上本人的护照、在国外定居的证明等证件及资料,去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恢复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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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特征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特征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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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视权的行使中止恢复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探视权的行使中止恢复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存在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可以向提出申请,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权。
一是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是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是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二、探视权的定义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而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自己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婚姻法增设探视权的条款,一方面更加细化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不仅体现父母对子女物质利益上的帮助,而且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培养。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加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责任,使支付抚育费义务和拥有探视权的权利对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探视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讼。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下转第59页)(上接第52页)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如果上述情况消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同时,可看到探视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中止和恢复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由依法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裁定中止探视权或通知恢复探视权。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也不能未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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