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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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工伤员工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怎么办

一、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怎么办

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工伤员工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如何办

若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协助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名受伤员工或其直属亲人、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自行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过程中,必须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首先是工伤认定申请表格;

其次是能证明自身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定雇佣关系(及事实雇佣关系)的文件;

然后是权威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相关疾病的诊断报告(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

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格时,务必详实填写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起因以及伤者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等关键信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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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如何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老板不支持工伤认定如何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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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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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老板不认咋办?
工伤认定是通过行政确认的行为,和用人单位是否承认是没有关系的,在得到认定工伤以后,得到工伤赔偿,工资单位依旧按月进行支付,同时还应当享受对应的工伤医疗待遇,或者其他所需费用的赔偿按照和单位协商的补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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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认购合同盖章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对于认购合同盖章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为人客观的共同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从一般的认识上能够判断出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征。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盖章合同书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被代理人应当知晓但未明示声明反对行为人曾经凭借被代理人的授权,与相对人就某一特定事项作出代理行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权后,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对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该事项与相对人进行行为等情况。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如下几点: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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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该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该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枪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续时间极短的“持有”如转手、帮人传递枪支等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枪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枪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而当行为人完全对枪支丧失支配、控制时持有行为结束。在这一持续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随时、随身占有枪支,只要行为人对枪支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现实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构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持有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有枪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续时间极短的“持有”如转手、帮人传递枪支等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枪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枪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而当行为人完全对枪支丧失支配、控制时持有行为结束。在这一持续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随时、随身占有枪支,只要行为人对枪支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现实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构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持有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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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老板不承认怎么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伤老板不承认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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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超时效起诉赔偿获支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超时效起诉赔偿获支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超时效赔偿获支持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伤,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赔偿近日,通州审理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劳动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原告张某某系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月29日,被告单位安排原告清理仓库,原告在清理过程中,仓库内的货物突然倒下,砸在原告身体上,致原告受伤。被告公司当即派人将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在医院进行了人工关节置换术,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单位支付。后原告一直在家进行休息。2008年1月,原告曾向被告要求赔偿误工等损失,被告要求原告康复后一并处理。2008年12月,原告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但被告认为原告赔偿要求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部门以原告的申请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向通州提讼,要求被告赔偿6万余元。经调解,被告某有限公司自愿赔偿45000元。法官点评: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按照工伤处理程序,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就赔偿问题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提讼。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实践中,鲜有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由于不懂法律,也难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劳动者,其权益如何保障江苏省高级人民于2009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不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其同样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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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没盖章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没盖章有效吗
1、事故认定书是属于的文书,需要加盖交警部门公章,并且有负责此事的交警签字。
2、如果没有加盖交警部门的公章或者负责此事的交警签字,这个事故认定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64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4、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三、可以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哪些
1.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3.以下情况可由交警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不是必须适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1)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4)与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5)驾驶员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
6)对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累或是品可能的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
7)对事故后当事人无法移动自身车辆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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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承认工伤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遭遇工伤后,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未履行,员工或家属、工会可在一年内直接申请。即使单位否认,受伤者仍可依法申请,但须注意遵守时限,以防错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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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口头约定对方不承认的能不能得支持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约定对方不承认的能不能得支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约定对方不承认的能否得支持
案情简介:口头约定了利息,对方不承认的能否得支持
小梁声称在外承揽了一些房屋装修工程急需用钱,找老梁借款,老梁遂在8月21日、12月19日分两次借给小梁202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分钱,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当时小梁为老梁出具了借款借据两张。小梁借款后承诺会尽快偿还,但一直未予清偿。为了保护老梁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小梁偿还借款20200元及利息4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不支持关于利息的诉求
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梁双喜借款20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承担35元,被告承担165元。
律师说法:口头约定的利息,需要有证据证明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与被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告口头约定了利息,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才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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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老板不支付怎么办?
工伤赔偿老板不支付是可以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这个时候是可以通过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提出劳动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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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在以下地方的事故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 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 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在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只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可以比照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与赔偿。 因此,当公安交管部门接到发生在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时,应该立即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进行下列工作:
1、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2、根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做出事故认定,但是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出具事故调查结论;
3、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亦不能适用《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规定立案处理。
发生在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可直接向提讼。对于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机动车交通事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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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刑事附带民事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被害人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主张残疾赔偿金,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则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残疾赔偿金。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双方能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和解协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所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赔偿范围,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护理费。如果是通过来判决的,该项赔偿内容不在判决支持的赔偿范围之列。造成被害人残疾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但是、数额不受
第二款,应当赔偿医疗费。受伤人因伤致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也可以赔偿残疾赔偿金,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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