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治疗期间待遇为: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停工留薪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伤鉴定达不到伤残怎么赔偿
当一名员工申请工伤鉴定并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依然有机会获取如下几项主要的补偿款额:
在其停工留薪期间,所在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且这笔费用需按照自然月度来计算;
如果员工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话,将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员工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最后,还有其他相关的补偿款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工伤保险的诊疗过程中,有如下规定的相关待遇可供参考:(一)医疗费用方面,支付范围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治疗工伤所必需的各种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此类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二)提供的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相关待遇。(三)提供交通费及食宿费等津贴福利。(四)对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人员来说,将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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