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和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当行为者开始开展他的欺诈行动的那一刻,便意味着诈骗罪行已经逐渐展开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者为了达成诈骗目的而特意去伪造相关证件,那么此行为事实上可以被视为诈骗行为的预备阶段。
一旦行为者自开展欺诈行为起就已经成功地使他人陷入误解,甚至使他们为错误决定购买财产,那么这就是我们所谓的诈骗未遂。
当行为者有意获取大量财物,却采用非法手段例如虚构和使用伪造的官方文件、身份证件或公章等方式进行欺骗,此时刑法会严格依照从重从严的原则予以审理。
然而,若法律有特殊规定,则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针对每一起欺诈行为来说,无论行为者是从同一个体上获取多次财物,还是将这些财物分开几次进行藏匿,都只会成立一项诈骗罪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概指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类型及范围:首先,若此债务为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在事后对另一方明确表示赞同或同意的情况下所负担的债务,则应视为夫妻共有之债;
其次,若此债务属于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内,夫妻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因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也应归入夫妻共同负担之列;
最后,尽管在此情形中,债务并非源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如果债权人为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共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之中,同样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必要强调的是,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而关于个人债务,则应该仅由相应的个人负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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