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其解决途径既可选择通过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亦可求助于所在村民委员会及乡(镇)地方政府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来化解矛盾。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调解失败,或者毅然决然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续援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条例,在该法律法规第八条中明确指出,我们祝福广大的农民朋友们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时,有着更多途径的选择空间。
您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也能够以口头方式表达您的意愿。
如有选择口头申请的话,恭请确保申请信息的完整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如何处理土地纠纷问题
对于农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应当寻求村、乡镇民政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协商与调解工作;
其次,也可前往相应的土地管理监督部门提出产权确认申请;
当然,如果争议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可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供以解决;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选择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求助。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层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对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生依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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