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费用应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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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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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未设立则责任归始置人。设立人(或多于一人)需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创建需满足:股东人数、出资额、章程制定、组织机构及固定办公地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包括:发起人人数、投资额度、股票发行规定、公司章程确立、组织结构和固定办公地址等,均需依法履行。
公司的设立费用应由谁承担

一、公司的设立费用应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为设立法人而蓄意谋求之所有民事行为及其法律所致之后果均由法人全权承担;

若法人未能如愿进行设立,则相应的法律责任理当由始置人承担。

在设立人大于或等于两人的情况下,他们须共负连带之债,并连带承担相应的债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建,必须完全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其股东的人数应符合法定人数;

其次,每个股东所认缴出资额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如实缴纳;

再者,各位股东需共同参议并制订出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章程;

此外,还需要有公司的命名,构建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所需的组织机构;

最后,必须拥有公司的不动产作为固定的办公地点。

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样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是发起人的人数需符合法定人数;

其次,发起人的总投资或已募集到的股本金总额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股票的发行和筹备事项必须遵从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起人须制订公司章程,并需要经过创立大会才能正式确立;

另外,依然需要有公司的命名,构建出符合证券法规范要求的组织结构,以及必备的不动产作为公司的固定办公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二、公司的设立程序有什么

我们将详细介绍如何开设公司,具体步骤包括:

1.撰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文件;

2.制作个人印鉴;

3.向会计师事务所索取银行询证函;

4.在银行开设公司验资账户,各位股东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带齐资金前往银行,此外还需准备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鉴、身份证件、用以验资的现金、空白询证函等书面资料以供开户使用。

5.办理验资报告。

您需要拿着由银行开具的现金缴纳单据、加盖了银行公章的询证函,还有银行对账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公司章程、核名通知、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找去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报告的办理。

6.进行公司注册

7.至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在成功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请提醒自己在三至五天内前往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进行税务登记。

在正式获取营业执照之后,建议您尽快去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时限为三至五日。

10.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在准备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每份文件用A4纸复印),连同以上所有文件的原件和加盖了公章、财务专用章、私人印鉴的复件一起带到银行来,以便顺利开设基本帐号。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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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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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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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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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需要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费需要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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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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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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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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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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