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持有者可径自获取行使代位权所产生收益中的相应份额进行清偿。
另外,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先行缴纳的诉讼费用则会毫无疑问地由次债务人直接承担。
然而,对于代位权持有者因行使该权利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如差旅费等,他们有权向债务人提出方方面面的追偿需求。
必须明确的是,代位权的行使权限必须尊重,仅限于清偿债权人本身所享有的债权范围之内。
换句话说,倘若第三人为债务人背负的债务总额超过了债权人原本享有的债权总额,那么债权人便无法替代债务人去行使超出其自身权限的那部分权益;
反之,若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以完全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那债权人也不能够向第三人索取这部分不足额度的赔偿,唯一的途径便是单独就此部分提起诉讼,寻求债务人的履行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如何的
关于启动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了人民法院认真详尽地判案之后,确认其代位权的存在,那么将委托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的责任,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都被从此宣告解除。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的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自行实施代位权并获取到的利益中,享受应得的清偿。
而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胜诉的权利归属于债权人,那么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便应当由次债务人来承担,这笔费用需在实现的债权范围内首先予以支付。
根据这项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代位权诉讼实施过程中的预付性诉讼费用,理当由次债务人来负担。
除此之外,债权人因为进行代位权诉讼产生的诸如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开支,他可以继续向债务人申请追偿。
在代位权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提出的代位权请求金额超越了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总额或次债务人对应于债务人所欠债务的额度,那么针对超出的那部分款项,人民法院并不支持其主张。
换句话说,代位权的行使不能超过债权人自身享有的债权额度,假如第三人替债务人背负的债务总额高于债权人的债权额度,则在超出之处,债权人无法依照代位权自行实施;
若第三人所要偿还给债务人的债务金额尚不足以抵消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向第三人寻求清偿,只能另外向债务人发起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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