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是指哪些类型的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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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体系中的管制与拘役同属核心刑事制裁。管制着重于对犯罪者的人身自由实施适度管控,目的是为了限制其社会活动;而拘役则是更为严厉的措施,通过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双重目的在于惩罚和改造犯罪者。
管制拘役是指哪些类型的处罚

一、管制拘役是指哪些类型的处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管制拘役均被划定为五大主要刑事类型之一,其中,管制着眼于对人身自由的适度限制,而拘役则旨在暂时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并通过强制性的劳改改造进行惩戒。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管制拘役是属于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中拘役与管制并非属于行政责罚范畴,而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列入的五个主刑之一。

其中,拘役乃指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特定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接受劳动改造的严厉刑事惩罚。

而管制则属于轻微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刑罚方式。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在中国的刑法法律框架中,管制与拘役均被划归为核心刑罚制度之列。其中,管制主要侧重于对罪犯的人身自由进行适度的约束与控制,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罪犯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范围;相较之下,拘役作为一种更为严格的刑罚手段,通过短暂地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以及强制性的劳动改造,旨在实现惩罚与改造罪犯这两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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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 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 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 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 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二、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迭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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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包括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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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的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

4)恢复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四类,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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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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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应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域性特点。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两种结果:一是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二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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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物的物权。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扩建等而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所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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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两种结果:一是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二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我们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辖的两种形式: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物的物权。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扩建等而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所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三)共同管辖
拘役管制和管制拘留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拘役与行政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种类之一;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适用,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 (4)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2、管制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则会被判处拘役刑罚,旨在短期内强制犯人进行劳动改造并剥夺犯人短期内的人身自由。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 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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