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权利转让的特殊债权包括哪些
以下几类较为独特的债权,亦有可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中的特定标的物:
1、诉讼时效已逾之合同权利。
2、尚具可撤销效力的合同权利。
3、其内容尚未明确固定的合同权利。
4、已成为权利质押品的合同权利。
5、尚未生效但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合同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转让时必须满足的要件是什么
在实现合同权利转让时需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须存在具体而有效的合同权利,并且在进行转让后,原有的权利内容不得发生任何变动;
其次,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必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最后,所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当具备可让渡性这一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在合同权利转让过程中,某些独特的债权类型所具有的特性显得尤为突出:例如,已超出法定诉讼时限的债权、被赋予可撤销权的合同权益、条款表述含混不清的合同、已经设定为担保抵押品的权利,以及那些包含着潜在不确定性的未来合同债权等。尽管这些权利均有可能成为转让的特定标的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遵守相关的法律限制与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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