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包括哪些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被确立为适格性的原则,这就意味着确定原告资格的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必须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损害;
其次,涉诉当事人与特定行政行为之间还应存在着实质且直接的法律利益关联性。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要如何证明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明确的规定,该要求被称之为“适格”。
根据相关法规,倘若某人或某组织声称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了特定行政行为的具体侵害,或者他们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抑或是其它各类社会组织,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情形之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将其视为行政诉讼的合格原告身份。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的适格性原则被严格落实执行,原告要想成功提起诉讼,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原告的合法权益实际遭受到了特定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损失或伤害;其次,原告必须与受到争议的行为有着实质性的且直接的法律权益利益关系。这是判定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诉讼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原告资格的核心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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