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
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可以实施转让手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能随意进行此类操作。
债权的转让必须在满足了一些严格的条件之后才能进行:
首先,债权转移必须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基础之上,即债权的有效性是债权转让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
如果债权本身并不具有效性或者已经依法被消灭,那么这样的债权对其他人实施转让显然是毫无意义的。
其次,待转让的债权还必须具备可让予的特性。
第一大类别是根据债权性质绝对禁止转让的,其中包括了建立在个人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债权以及为了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债权。
第二大类别是属于从属权益的债权,这种从属权益伴随着主权益的流转进行流转。
如果仅仅是把从属权益和主权益分割开来,然后分别单独地进行转让,将会被视为违反了法定的规定而被全面禁止。
第三大类别是依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约定明确禁止转让的债权。
最后一个大类别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的债权。
因为债权具备其独特的性质,所以法律才会设置禁制令来禁止相关的转让。
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只要不侵犯法律规定、未侵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不破坏合同的本质属性,债权人就有权将合同内的所有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候补者。
当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让时,他/她必须告知债务方有关将要发生的转让事项,只有在得到了债务方的书面知晓后,债权转让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应且具备真正的执行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公司的债权能转让给第三方吗
本公司的债权可依法移转至第三方。
然而,此过程需严格遵循如下必备条件:
首先,所涉及的债权必须基础明确且合乎法理,同时,该举措亦不可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唯有如此,债权的合法有效性才能成为债权转移的前提条件。
若存在效力有瑕疵的债权转移之举,或者使用以已然消逝的债权进行私下交易,其本质就是转让的标的无法实现,此制度的限制性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各方受让人、国家与社群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实际司法运作中,确实存在人为规避法律制裁而将债权进行非法转移的情况。
其次,债权的转让不可更改债权的核心要素。
债务条款的变更涉及诸多领域,例如类别、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务性质、期限、债务履行地点及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各个环节。
只要是非核心的债务条款发生变化,并不会对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一旦债务的诸如类别、标的物品质规格、债务性质等核心条款出现变动,那么此债务就与原始债务之间再无任何关联性。
如果在对方同意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新的合同条款,那么这已经超出了债权转移的范围。
最后,债权的转移人与接受人必须共同达成一致,形成明确的债权转让协议,因为这项业务涉及到财产的处分行为,所以必须符合普通民法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移人的主体身份必须合法,持有完整的处分权限,并且是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责任人。
无论是转让人还是接受人都必须表达真实的意愿,如果其中一方利用欺骗、恐吓或趁人之危的手段,则这样的转让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当合同遭受撤销之后,如果接受者已经从债务人处获得了清偿,则他应该将这部分钱款归还给原债权人,视为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的转让必须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之上,并且需要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第一,债权本身是具有效力的;第二,该债权可以进行让渡(即并非基于个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或者继承而来的债权,也不是从属于其他权利的债权,同时也没有受到任何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限制);第三,转让行为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明确通知,并且获得了债务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确认,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最后,法律对债权转让所设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本质以及各相关方的权益,但是只要债权转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会违背原有的约定,那么债权人就享有充分的权力来决定是否进行债权的转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