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交强险有哪些重要事项需留意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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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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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投保人有义务在投保时如实提供关键信息,不得在合同条款和保费定价外增加额外条件。为防止重复保障,应避免重复投保。申请人需合理投保,既非超额也非不足额,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确保保险效益。
投保交强险有哪些重要事项需留意

一、投保交强险有哪些重要事项需留意

首先,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全面、准确地披露各项关键信息。

其次,投保人严禁在投保合同所载条款及保费定价之外,额外向保险公司追加任何附带之条件或要求。

再者,为避免重复购买这份保障性产品,我们强烈呼吁投保人避免进行重复投保。

最后,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并确保保险效益最大化考虑,申请人应杜绝采用超额或不足额方式进行投保。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投保交强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首先,作为投保人,您有责任在投保之时,向所选的保险公司,切实完整地披露所有对您签订合同至关重要的信息。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投保人是不可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费率之外,对保险公司提出额外的、具有限制性的条件。

第三,我们建议您,避免进行多次、重复投保,因为这可能导致您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权益。

最后,请您务必注意,不要选择超额或者低额的投保方案,以确保您的保险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在投保的过程中,被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真实、准确地向保险公司提供关乎保险合同条款及保费定价方面的关键性信息。同时,除事先明确约定并实际涉及的费用之外,被保险人无权自行提出或额外增加任何其他附加条件。为了避免出现重复保障的情况,我们建议您在投保前仔细审查所有已投保的险种,尽量避免重复投保。此外,申请人在选择投保方案时,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既不能过度投保导致保费负担过重,也不能因投保金额不足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所投保险产品能够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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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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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其招投标项目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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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比较小,由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处以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那么企业在建筑市场就没有资格继续投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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