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出现了不守信用之行为,致使其被列为失信者,那么,为其提供相关担保责任之人,即便在自身财政状况十分困难,以至于无法确保能按时还款和履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也是无须担心理会上榜单的。
但如若此担保人行径不轨,例如,故意逃避法院判决、逃避债务以非法手段获取资产,或者滥用职权完全或部分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位担保人便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成为所谓的“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借款人失信担保人会被列入黑名单吗
在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上,我们都知道,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并陷入了无可救药的困境时,这种情况将导致担保人悲惨地被列入黑名单之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担保人无法偿清其所承保的债务情况下,他们通常也能够避免被列入此范畴之内,除非他们采取诸如捏造证据、公然对抗判决及执行程序,或采取妨碍执行措施,甚至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进行抗拒的行为出现的话,这些行为才可能促使担保人最终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社会大众常说的“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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