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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若债务人选择提前清偿其应负之债务,且此举并未对债权人造成利益损失,债权人理应对此予以接受,而对于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负担,则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出的提前还款请求,除非该提前履行行为不会对债权人的权益构成任何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吗
在遵循有关法定程序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前提下,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未按照协议预定时间提前履行的行为,除非这类提前履行行为不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需要承担额外费用的情况,相关费用应由债务人负责承担。
然而,请注意,此处提及的“履行”并非仅限于合同义务的尽快落实,更包括合同各项义务的全方位执行过程。
换句话说,所有应当依照合同内容执行的事项都应视为满足了合同“履行”的定义;
反之,未能全面履约合同的事项,皆构成违约的行径。
因此,合同履行行为既有可能体现为当事人遵守和实施合同义务的具体行动操作,亦有可能表示合同义务已完全实现,从而达到整个合同履行完毕的状态。
偿付货物、提供各类服务、支付相关款项或报酬、完成指定任务以及保守机密资料等,均属于广义上合同义务的执行形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早履行其应尽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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