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健在,孩子是否可以送养给他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满足特定条件之下的具有亲生父母的未成年者是可行进行领养的。
具体来看,以下几种身份以及组织形式都可作为合法领养人:
首先是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另外包括了儿童福利院;
还有那些因为特殊原因经济拮据而无法抚育其子女的亲生父母也同样拥有资格。
接下来是关于潜在被领养对象的详细条件要求:
第一类是失去双亲的孤儿;
其次为找寻不到生身父母的尚未成年者;
最后是父母因特殊困境而无力扶养的子女。
作为领养人,需要同时符合多项重要条件:
首先须保证自身没有亲生的子女或仅存在唯一一个子女;
其次要证明自己有充分的抚养、教育及保护被领养人的能力;
此外要确保自身并无任何医学上不宜领养子女的疾病;
最后是必须提供无不利于被领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纪录加以佐证,而且领养人年龄需满三十周岁才符合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父母健在,可以分割财产吗
这便意味着,继承的过程必基于一个涉及到生命消逝的客观事实——即被继承人的去世,若被继承人尚在人世,其子嗣无法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
在此方面,父母的去世可区分为两个主要类型:
第一类是父母因年事已高而自然辞世,即我们通常所提及的生理性的死亡事件;
此时,孩子们有权继承父母留下的财产。
其次,父母会因为某种原因(如长期失去踪迹)被告知宣告死亡,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作出判决判定父母已经死亡。
而在这样的局面下,完成法院判决中赋予的父母死亡的日期,将作为继承人遵照执行的继承时间。
虽然具有健康生存能力的父母的孩子们暂时无法直接继承他们的遗产,但仍然可以寻找其他途径获取家族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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