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确指出的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尽管两者在某些表现上存在相似之处,然而无论是对于哪一种类别的合同,都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然而,这类涉及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依然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展开处理。
也就是说,尽管合同当事人并未签署正式的劳务合同,但如果其中任一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且另一方对该履行表示认可,那么这一协议便已具备法律效力。
反之,若有一方以未签订劳务合同作为借口而拒不承认这份法律约束力,甚至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则构成违法行为,此时守约方有权提出要求,让违法者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偿或是赔偿损失等各种违约责任。
倘若双方仍未能就违约责任的分担达成统一意见,那么受害的守约方就能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未签劳务合同如何赔偿
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可以获得自签署雇佣合同时产生至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结束的双倍工资。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自签订合约日期算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书面对签或设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该用人公司应按照月度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补偿。
当用人单位未遵循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原则和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从依法应设立此项契约的那一天开始就应按月度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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