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到期债权能否保全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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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可申请对到期但未清偿债务进行保全,当债务人有到期收益时,法院可根据破产债权人的申请限制其资金。若债务人资产评估困难,法院可裁定第三方暂停支付。财产保全需紧急、有利害关系者申请(非法院自发),提供担保并符合给付诉讼标准,且证明执行风险。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法院监管财物转移以保障合规。
担保人到期债权能否保全

一、担保人到期债权能否保全

担保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然而此种方式仅限于对已到期且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进行保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债务人享有到期收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基于破产债权人的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以限制其资金的支配和流动,并指示相关机构协助执行

如在此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无法评估保全请求的额度,并且对于其他存在到期债权的人员,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法依据债权人的请求,裁决该第三方不得向本案债务人支付款项。

若该第三方要求行使偿付权,则由人民法院负责监管财物或价款的移转。

为确保财产保全方式的合规性,需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考虑到情况的紧迫程度,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其次,只有与该事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够依法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没有权利自发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再次,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获得批准,否则法院将拒绝受理申请。

最后,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要求案件符合给付内容的标准,即系以给付为主要标的的诉讼

另外,必须证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以及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担保人到期债权能否保全

在担保人到期债权的情况下,确实可采取保全手段以维护公正与公平。

请您注意,我们仅针对到期的债权实施保全措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债务人的到期预期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其实施限制性收取,并将此情况告知相关机构共同执行相关程序。

若在债务人自身的财产无法满足保全请求的情况下,而他对第三方存在到期债权时,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依法做出裁决,禁止该第三方向本案债务人为清偿行为。

对于此类要求偿付的事项,人民法院会将此事提交至财物存储机构或产品定价机构。

关于财产保全的具体条件规定如下:

首先,必须是情况实属紧急,如果不采取物权保全举措,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产权权益遭受严重损失;

其次,财产保全申请需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及对相应案件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并不主动发出物权保护措施;

再次,申请人必须提交担保,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对申请予以受理;

最后,必须涉及到有实际付款项目在内的诉讼程序;

另外,举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执行;

以及,申请人需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在债权人无力偿还并不再拥有权利的已到债权期限的情形下,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全请求;而对于在债务偿还过程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法院也会依据破产债权人依法提请的申请,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存在的资金进行冻结和限制。倘若面对债务人资产评估难度较大的情况,法院亦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决由第三方暂时停止支付。然而,财产保全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而非法院自行发起),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符合法定的诉讼给付标准,以及能够证明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为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必须提交充分的担保材料,而法院则会对财产的转移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以保证整个流程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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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也是首先遵从自愿原则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各自的承担份额。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是可以的。但是在诉讼中,一般不会出现由一方全部承担债务的情况。所以,离婚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二、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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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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