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会如何判

最新修订 | 2024-09-12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2人
专家导读 中国法律对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行为严惩不贷。凡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者,将面临刑事追责。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如因失职或滥用职权致公司破产或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适用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未达特别巨大的情况,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会如何判

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会如何判

对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法律规定应至少给予拘役刑罚

例如,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如果他们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定罪量刑标准如下,构成犯罪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给国家带来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则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如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使得国家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行为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对其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判

对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法律规定应至少给予拘役刑罚。

例如,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如果他们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定罪量刑标准如下,构成犯罪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给国家带来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则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如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使得国家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行为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对其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5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6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会如何判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7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8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1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2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6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4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4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0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1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0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2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6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3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5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事业单位职员过失犯罪应开除吗?
事业单位职员过失犯罪不一定会被开除,这是由于事业单位职员只有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有可能会被开除。而刑事法律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失犯罪一定会受到诸如罚金、拘役等的刑事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想问一下,员工在国企单位,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处理待岗,并要求其员工调岗,员工可以拒绝吗?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 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 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 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 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 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 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 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 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 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 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 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 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 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首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 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 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 即既是受害人 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 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 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者 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 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 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 不尽合理。偿以下费用:(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 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 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1%。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 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 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38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是否单位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是否单位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单位退休人员双目失明能享受国家补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可以给您提供一个案例,你参考一下,不明白可以再咨询:退休后查出职业病视同工伤计发伤残补助金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照原鉴定结论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被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的退休人员也将相应调整待遇。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退休前曾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进行鉴定后,可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金额以退休人员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治疗职业病的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其费用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其费用由原所在单位支付;依法破产单位破产时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清算移交给社保机构的,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因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从鉴定的下月起调整相应待遇。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所需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量刑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最低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不过,如果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个人失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的,应在3年以上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间,确定最终的量刑标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38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判的?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判刑是,只要犯了本罪者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者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都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量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量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失职能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修正案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8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样量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样量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8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失职应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一、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修正案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公司犯罪辩护 >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会如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