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是否必须共同承担所有债务
夫妇并非势必要共同负担债务责任。
在涉及到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问题上,每对配偶都需尽其应有之责进行清偿。
然而,如果债务源于一方的个人行为或事件,则其配偶在此情况下无需负责偿还此种债务。
另外,若夫妇二人共同签署了债务合同,或者在其他后续场合中,其中一方进行了事后的认可与赞同,从而达成了夫妻间的共同决策,那么这种情形下产生的债务就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内,若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也将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他/她于个人名义之下承担的债务,一旦超过了家庭中的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便不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之内。
但是,债权方如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或是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那就应该将这笔债务定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是否必须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并无固有的需要共同承担债务之责任。
然而关于夫妻所负担的共同债务,则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之义务。
一方面,若某项个人债务系为夫妻一方所欠,那么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的责任。
另外,若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抑或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延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这些都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反之,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那么这类债务便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不过,如果债权人能提供实质上的证据,证实该债务实际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达,那么这类债务仍将被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之间的债务责任并不总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除非所欠下的债务直接起源于某一方的个人行为。然而,当债务是由于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行为所致时,则由该方独自承担偿还义务。反之,如果债务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达成的事后共识或者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那么这些债务就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对于那些超出了日常生活范畴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活动的,否则将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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